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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具备以下条款:
1、标的(指专利产品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);
2、技术性能、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;
3、履行的期限、进度和方式;
4、验收标准和方法;
5、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;
6、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;
7、保密要求;
8、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;
9、违约责任;
10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;
11、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;
12、属于普通、排他、独占、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;
13、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;
14、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。
专利备案
1.专利权人、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,可以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。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,规范交 易行为,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,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 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。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,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 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、备案日期,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。
2、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
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;
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广州、武汉、沈阳、西安、石家庄五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 利合同的备案工作。
3、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期限
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、稳定性,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4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
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、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;
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、范围、时间、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,可以作为人民法院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 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。